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贯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与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721民初524之一号
原告:***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号锦天商贸城内*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0546810083。
负责人:钟文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信,***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工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利,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09134721X6。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丽江印象永皓苑玉泽组团**幢2-102。
负责人:刘绪金。
原告***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丽
审 判 员  和丽杰
人民陪审员  杨益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