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302民初175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原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研究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09134721X6。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系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原告提交的2018年7月4日由项目经理徐宗坤与**签字的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电气安装工程联系单”的公章进行真假鉴定。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委托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1年12月13日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将鉴定意见书送达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人民币374123.2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8248.32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债权实现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6日,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承建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厂内电气安装工程。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综合单价承保,包人工及乙供材料”。承包单价为0.12元/瓦,承包预估工程量5.48856MW,预估总价为658000元。竣工日期定为2018年4月30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人工、机具等进驻工地开始施工,但甲方因外线施工、验收等工作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竣工日期调整至2018年6月30日。
从2018年7月1日开始,业主方己实际接收工地并开始发电运营,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5687360瓦,实际造价682483.2元,乙方截止2018年7月8日,支付工程款累计155000元,剩余527483.2元工程欠款甲方一直拖欠不予支付。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消缺未完成为由予以推拖,乙方无奈只得自己借钱垫资购买材料及支付人工完成全部后期消缺工作;之后甲方转以业主未支付建设
款为由,拒绝支付乙方施工款及变更增项工程的结算。至2019年,以业主方代付的形式,又向乙方工人支付工资153360元,剩余374123.2元工程款至今未付。综上,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己如实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行付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的合同与被告无关系。徐宗坤不是被告公司的。2.在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中,被告从未与原告有经济往来。原告所主张的已付工程款均是由周春华支付给原告的,周春华不是被告公司的人。3.2018年1月被告(承包)与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土建工程承包,电器安装工程是承包给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负责该项目工程的人是李云湘、龙大双。双方工程款通过公司账户结算。4.我们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起诉我公司是2018年7月4日徐宗坤与**签字的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电气安装工程联系单,该枚公章不是我公司的,是他人私自刻的。在开庭前我方提供了公章鉴定申请书。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第一组:毛营、肖剑洪证人证言各一份,证实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总承包人是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施工是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与项目部签订机电安装承包合同,进入工地施工。2018年6月底完工。毛营是昌吉州德昌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代表。肖剑洪是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代表。
第二组:北控自建项目设备材料划分表一张,证实原告按此单购买了安装材料。
第三组: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一份,证实2018年7月4日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完工,原告回复,检修步道、清洗系统不能完成。联系单上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公章和项目经理徐宗坤的签字。
第四组:各种票据,证实原告为完成合同支付各种费用。
第五组:业主工作联系单一份(编号YZLXD-001),证实2018年7月2日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业主项目部禄丰思恩投资有限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罗浩佳向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昌吉州德昌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监理部发出关于630并网后的消缺整改及竣工验收事宜。
第六组:代付工资表照片,证实在项目收尾阶段,由于项目总包方未向其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没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闹事,最后由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替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153360元。
第七组:施工合同一份,证实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了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包工包料,承包单价为0.12元/瓦,承包预估工程量5.48856MW,预估总价为658000元,2018年4月30日完工。徐宗坤系四川省岳池县中和镇大庙村一组的人,双方工程是通过个人账户结算。
第八组:银行转账流水,证实原告项目工程完工,2018年5月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80000元工程款,2018年6月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0000元工程款,2018年6月2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0元工程款,2018年7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5000元工程款,被告通过转账共支付原告155000元工程款。
第九组:代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原告与徐宗坤签订合同后,原告就认识证人代某,并邀约一起干工程,徐宗坤是哪个公司的人不清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拖欠我的也是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
第十组:手机截屏打印九张,证实此工程现场单位人员有:**、徐宗坤、龙大双、李云湘、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昌吉州德昌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禄丰思恩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经被告质证,对第五、六、七、八、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可,充分说明,原告所诉的电气安装工程是徐宗坤包给原告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也是周春华从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支付和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是原告合同工程的相对方,更无权利义务关系;对第一组证据毛营、肖剑洪的证言均是打印的,格式、内容说法一样,如出自一人之口,且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无法确认其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不符合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认可。对第二、三、四、十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不能说明其来源,与被告无关。被告的建筑工程是从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分包过来的,从事的是土建和安装,不含电气安装,因为被告只有建筑资质证、没有电气安装的资质证。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和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2018年5月7日被告公司发现龙大双未经公司同意,私刻项目部公章一枚,公司即时收回,停止使用,项目李云湘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5月18日被告公司书面通知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解除龙大双的委托,龙大双不再是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其所有行为均不代表被告公司,所有相关资料必须加盖公司印章。
被告针对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赵宏伟,任公司执行董事,没有电器安装施工资质。
2.云南楚雄昆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证实2018年1月,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发包的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2524737元,工期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5月15日,施工范围:混凝土工程、逆变器、汇流箱、变箱、电缆、开关柜、监控系统安装、箱逆变基础施工、支架及组件安装、电缆桥架、接地施工、检修通道(格栅板)、试验、调试施工、破路、清洗系统,同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无电气安装的内容。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电气安装是由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包。
3.任命书、承诺书、通知书,证实项目部龙大双未经公司同意,私刻项目部公章一枚,“任命”他人职务和工作,被被告公司发现后,进行了收缴,停止使用,并责令项目负责人李云湘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5月18日被告公司书面通知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解除龙大双的委托,龙大双不再是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其所有行为均不代表被告公司,所有相关资料必须加盖公司印章。该工程由李云湘负责。
4.增值税发票及转账银行凭证,证实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6日开具100万元、63784.9元安装增值税发票,2018年3月23日开具701932.1元增值税发票,合计2339773元,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支付167840.9元工程款,尚欠701932.1元至今未支付。该工程项目至今未结算。
5.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光伏发电项目通信录,证实北控公司无肖剑洪、监理单位也无毛营,被告公司是李云湘、侯建邦,说明肖剑洪、毛营的证言虚假。
经原告质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认可;对证据3不认可,没有做鉴定以前没办法证实;对证据4、5与本案无关,不认可。
本院依法宣读出示2021年12月9日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云)利司鉴所(2021)鉴字第825号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收据,证实2018年7月4日的《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项目盖章处所盖“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文与样本上所盖“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的印文。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收取鉴定费6700元。
经原、被告质证,无异议,表示认可。
通过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的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云)利司鉴所(2021)鉴字第825号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6700元收据经原、被告双方质证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评判:对原告提交的北控自建项目设备材料划分表一张、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一份、各种票据、手机截屏打印九张,均不能证实是被告提交给原告的,也不能证实是徐宗坤是被告的项目经理或工作人员,原告购买材料的各种票据不能证实与被告有关,手机截屏的微信内容,也不能证实与被告有关,故本院不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及转账银行凭证和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光伏发电项目通信录能与被告提交的证据1、2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和其下的子公司禄丰思恩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昆钢钢结构责任有限公司的厂房屋顶搞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所发的电卖给禄丰供电有限公司。2018年1月,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将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将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气建设安装工程分包给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昌吉州德昌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了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气安装工程,包工包料,承包单价为0.12元/瓦,承包预估工程量5.48856MW,预估总价为658000元,工期2018年4月30日完工。合同显示:徐宗坤系四川省岳池县中和镇大庙村一组的人,双方工程是通过个人账户结算。2018年5月9日,周春华从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80000元工程款。2018年6月9日,周春华从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40000元工程款。2018年6月23日,周春华从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20000元工程款。2018年7月8日,周春华从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15000元工程款。周春华通过转账共支付原告155000元工程款。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360元。原告与徐宗坤至今未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验收结算。2021年12月9日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云)利司鉴所(2021)鉴字第825号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收据,证实2018年7月4日的《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项目盖章处所盖“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文与样本上所盖“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的印文。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收取鉴定费6700元。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的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徐宗坤是否是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认为,徐宗坤就是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虽然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的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时,合同上没有被告公司的印章,但是“2018年7月4日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证实,原告按合同完工后,被告的项目经理徐宗坤向原告发出整改要求。原告回复,检修步道、清洗系统不能完成。联系单上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公章和项目经理徐宗坤的签字。故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的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的责任。
被告认为,2018年1月,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发包的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不含电气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价2524737元,工期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5月15日。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全额上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电气安装是由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唯一证据“2018年7月4日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联系单上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章,庭审中,经双方质证后,法院委托云南利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联系单上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章与被告持有的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故说明联系单上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章是假的。徐宗坤不是被告公司的人。原告收到的工程款也不是被告支付的。故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的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合同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是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
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张徐宗坤就是被告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经理所依据的唯一一份证据“2018年7月4日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上盖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章,经鉴定,与被告持有的“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项目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而被推翻,“2018年7月4日电器安装工程联系单”不能被本案采信。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徐宗坤的行为就是代表被告或授被告委托。为查清事实,本院在两次庭审中多次对本案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的确定与原告释明,但原告坚持只诉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徐宗坤签订的云南楚雄昆钢钢结构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合同被告不是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虽然原告完成的电气安装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结算,但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和其下的子公司禄丰思恩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投入使用。故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未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认为,原告已获得的工程款308360元,是周春华从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通过四次转账支付155000元,周春华不是被告的员工,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也不是被告的;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360元。原告所完工的工程款与被告无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和原告已获得的工程款308360元的证据证实徐宗坤才是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周春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华蓥支行6217××××0518账户四次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155000元,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360元,原告需对此进一步举证证实。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36元,减半收取4118元,鉴定费6700元(被告垫付),合计1081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支付被告鉴定费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异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