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02民初190号
原告:李东生,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密祉镇中和村72号。
被告:刘加勇,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住址: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周岗村柿元组。
被告:丽江市古城区金山农工商联营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文。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李东生诉被告刘加勇、丽江市古城区金山农工商联营建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李东生于2022年4月8日以劳务费已收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李东生承担。
审判员 饶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