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
经营者张鸿,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人。
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以顺,该公司董事长。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云2323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工程款45,000.0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人民法院(2020)云2323执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徐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