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

***与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民特2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申请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13476578G。

所住地: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以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司法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14日经牟定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欠***材料款人民币45000元,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经牟定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