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

***、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
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以顺,该公司董事长。
***与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云2323民特26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45,000.0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1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德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徐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