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2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13476578G。
法定代表人:徐以顺,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90510.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询了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无存款;查询到云南***达建业有限公司正在被其他法院进入破产清算中,因未清算完毕无法参与分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德祥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施淑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