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龙川街泷淇老街商住楼1-5-3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6HHC1Y。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发祥路181号。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发祥路181号。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发祥路181号。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发祥路181号。
被执行人:***光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发祥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709806239X。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希望砖厂,住所地云南省********社区***三棵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8MA6KRATEX8。
经营者:***。
***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光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希望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云2328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本案执行标的为5037295.74元,申请执行费为52586元,合计5089881.7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由被执行人***、***、***、***、***光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希望砖厂按照(2022)云2328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部分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措施,现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12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