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钱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钱秉,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呼晶,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云南鼎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钱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钱秉、呼晶、云南鼎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7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122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钱秉、呼晶、云南鼎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钱秉、呼晶、云南鼎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