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7998号
申请人:***,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钱秉,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呼晶,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3379R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金盾花园30幢1层商铺2号
法定代表人:钱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钱秉、被申请人呼晶、被申请人***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钱秉、被申请人呼晶、被申请人***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钱秉、被申请人呼晶、被申请人***越园林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