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高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高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玉红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高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办事处高仓村公所。营业执照注册号:5304021000233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申请人公司职员。
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高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开户行和支付行均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付款人为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高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账号为61×××12、支票号码为40205320109xxxxx的已签发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高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