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1569J。
法定代表人:白占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信,云南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
负责人:沐家寿,组长。男,1955年12月16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玉仲裁字第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确认:由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389.00元。仲裁费人民币2070元由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承担1954元,由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6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9389.00元、承担仲裁费19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执行费670元,由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承担。以上合计5201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研和支行内存款13056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该笔款项于2021年8月24日退还被执行人,具体执行款支付事宜还在协商之中,待有结果后再至本院进行处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2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