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某某、佑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99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佑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工业区二栋。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佑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佑图物理应用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22]10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91民初11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