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5民初2159号
原告:富源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13455179A,住所地:云南省富源县***社区***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云南省富源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鲁银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90298250F,住所地: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得戛村委会大则勒。
法定代表人:王靖。
原告富源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鲁银矿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富源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源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源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富源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