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5715185-5。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镇万寿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3431818W。
法定代表人王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镇万寿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1850Y。
法定代表人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翔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镇万寿路北段化湖人家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069832008B。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融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三期私营城。组织机构代码:07528451-1。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翔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颢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关联案件***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为便于统一协调、统一处理,本院决定指定***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立明
审判员 李存新
审判员 杨忠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