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牟定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牟定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5715185-5。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镇万寿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3431818W。

法定代表人王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镇万寿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1850Y。

法定代表人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翔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镇万寿路北段化湖人家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069832008B。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融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三期私营城。组织机构代码:07528451-1。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翔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颢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关联案件***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为便于统一协调、统一处理,本院决定指定***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立明

审判员  李存新

审判员  杨忠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