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1民初289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镫口灌区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114397480B,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古城湾乡东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2143874999A,住所地:达拉特旗树***西园路和新园街交汇处锦园宾馆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员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镫口灌区兴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