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542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巍山县。
被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锦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泽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华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