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7民初2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开强,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富顺县。
被告:平塘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商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7009819020X。
负责人:沈平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兴勇,系该局职工。
被告: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侧金钻豪城3栋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1752。
法定代表人:陈雪,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文,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于双方已就该纠纷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当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66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