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安龙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大道金钻豪城3栋1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7143221752。
法定代表人:陈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册亨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册亨县黄金路与石油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700960783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县交通运输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2036.2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431.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830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45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册亨县交通运输局承诺在2021年10月底前拨款给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7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人巾
书 记 员 罗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