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212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1752。
法定代表人:陈雪。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8日,贵州省凤岗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关于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款项为265342.00元,执行费388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案件文书后未履行相应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法律义务,本院已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申请律师调查令和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临控、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进行了释明,现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小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