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000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女,1996年1月1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伍发庆,男,1983年4月4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侧金钻豪城3栋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1752。
法定代表人:陈雪。
原告***与被告***、***、伍发庆、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发庆、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伍发庆、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