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9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张彩霞),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魏文彬,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侧金钻豪城3栋17-2。
法定代表人陈雪。
**申请执行***、魏文彬、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052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文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8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00元,由被告***、魏文彬、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魏文彬、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文彬、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另对被执行人***、魏文彬、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债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除此外,被执行人***、魏文彬、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位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贵州省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抵押金额59万元,抵押权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金额32万元。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13××37的房屋,并依法移送评估,评估价161635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该房屋,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法因进入以物抵债程序。经本院到抵押权人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核实,截止2021年9月26日,***仍欠抵押权人款项446417.33元。经本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抵押权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调查其享有的优先权数额,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到抵押权人注册地调查,抵押权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搬离,下落不明。因无法联系抵押权人深圳市天大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优先权后注销抵押登记,房屋暂无法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