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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与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376号 原告: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街道办事处老街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罗崚嶒,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黔东南州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28号公园。 法定代表人:蒙发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璠,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蒙发文,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原告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黔东南州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发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自愿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00元,由原告兴义市人民政府顶效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郭 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钟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臧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