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345XN)。住。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杜朝阳
代书记员 马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