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7357号
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6FG1Y)。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号楼<15-4>室。
主要负责人:王晓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345XN)。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柯杰,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泱泱,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第一分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计661.50元,由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第一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洪 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陆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