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764号
原告:宁波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新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臻。
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贞。
被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
主要负责人:徐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泱泱。
原告宁波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建素
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
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榕
代书 记员  俞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