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华建波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终3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
代表人:杨雄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晴波,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建波,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上诉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原审被告华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曙炜
审判员  王亚平
审判员  方资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