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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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056号
原告:***,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后周塘81号。
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345XN。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杰,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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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文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锋丽
代书记员邹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