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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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345XN。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
被执行人:***,男,1968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8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77940.07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执行申请费131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截至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33250元,余款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执行申请费13179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强制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和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5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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