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5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9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9345X。
法定代表人:胡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陈泱泱,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35772.3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015元、执行申请费19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浙BS××××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财付通,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1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15元、执行申请费1936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强制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50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罗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