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越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7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号昆安大厦**楼**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大学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越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及广福路交叉口大商汇商贸中心B区**栋***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楚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越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8)云070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没有界并保留另案起诉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510.00元,由上诉人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