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494号
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福康花园南区S8幢1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彭宏飞。
委托代理人:郑博,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昌路274号昆安大厦10楼A2座。
法定代表人:王平。
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泰吉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案原告未向我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