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0050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鑫顺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昆
书记员 XX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