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02民初31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滟波
书记员 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