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26民初478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汇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22792946P。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峨山小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小街街道双小路北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0804494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山小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艳
人民陪审员施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