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78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姜朝文,云南滇东北(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云南欣玥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38902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陆家社区庄房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姚旭。
被执行人: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559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陆家社区庄房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执行人: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82394248U。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昆明理工大学国家科技园创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燕维凯。
被执行人:云南子午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670861993X。
住所地:;'>住所地:师宗县漾月街道小河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师宗子午君酌庄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0933294453。
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彩云镇红旗农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杰、云南欣玥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子午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师宗子午君酌庄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特11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杰、云南欣玥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子午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师宗子午君酌庄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云南省师宗县的房产及地产(具体详见查封裁定书),本院在(2020)云0112执7834号案件中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志良
书记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