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利财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辖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亦俊。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城办公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利财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延云。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5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作为被告的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丽江,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在丽江,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错误。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而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的约定,双方的合同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无违法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现被上诉作为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有林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