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丽江红树林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亦俊。
住丽江市玉龙县城办公区。
被执行人: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俄古罗片区丽江地产复华**院君临项目。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本院在执行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以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的申请执行案件并案执行,在案件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相继对被执行人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与财产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调查,以诉讼保全和执行,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2019年开始相继被北京、天津、沈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也相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按“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暂未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评估、拍卖。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并作出了详尽的法律释明,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有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因涉刑事立案侦查,暂未能依法处置变现。经本院回告释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经合议确定并按程序审批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