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龙县县城办公区交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文化街道文化片区一期B-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八一,男,1977年9月27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述文,男,1975年4月5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江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八一、***、陈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0)云0702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丽江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间签订的《供货合同》所引发,与被上诉人丽江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的主体系上诉人,货款结算及支付的责任主体也是上诉人,上诉人才是《供货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以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此外,上诉人的日常事宜现由玉龙县国资委代管,上诉人认为本案移送至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上诉人。请求:一、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由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丽江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和八一、***、陈述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其中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和八一、***、陈述文的住所地在丽江市古城区,而合同履行地也在丽江市古城区,故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