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3871号
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路**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961817。
法定代表人:奚天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以北广福商业中心(**)******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23604004。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南信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