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

双城市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3民初2524号
原告:双城市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1308332890。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职务:总经理。
被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路M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961817。
法定代表人:肖斌职务:董事长。
双城市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双城市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城市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城市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55.00元,由原告双城市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