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22执1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961817。
法定代表人肖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艳,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琼,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联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48204668。
法定代表人邵吉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依据晋宁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22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264.10元及利息,执行费12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联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信息,对该案的执行也没有更好的建议。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普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