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

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厦门国电龙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84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路M1-1-3号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国电龙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20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宇(实习),云南省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国电龙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9元,减半收取6989.5元,由上诉人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杨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