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公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4民初141号
原告:云南公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58734M。
法定代表人:苏加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127R。
法定代表人:杨晋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公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其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公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4元,减半收取计8977元,由原告云南公科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世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