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24民初1035号
原告:南华县鑫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805120XW。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聚鑫家园小区一期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3940H。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沙桥镇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华县鑫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华县鑫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68.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384.00元,由原告南华县鑫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