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172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威楚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48287275T。
法定代表人:李天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杜元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