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4民初5087号
原告:上海一品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4839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D座2705室(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吕廊公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云。
原告上海一品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568.3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49,56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存在买卖业务,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合作期间,原告根据供货金额共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1,022,232.85元的发票。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972,664.52元,尚欠49,568.33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发票、付款凭证、《催款函》及快递凭证等作为证据。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庭审调查,结合原告的举证和陈述,认定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理某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价款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一品颜料有限公司价款49,568.33元;
二、被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一品颜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56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21元,由被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