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691号
原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