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三宝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6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上述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人民币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注册情况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申请人亦不知其去向,且无其他线索提供。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账户,并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师小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