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

凤阳县胜利石英砂有限公司与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民初5093号
原告:凤阳县胜利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RNUG2M。
法定代表人:申世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福,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0654245A。
法定代表人:印红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身份号码证220519196709121172。
原告凤阳县胜利石英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凤阳县胜利石英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县胜利石英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胜利石英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凤阳县胜利石英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英